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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发表于:2019-04-15 关注 

  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发展环境,广泛集聚国际国内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高精尖产业发展新动能,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创新驱动整体实力,促进新时代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新发展,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结合大兴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设立双创专项发展资金,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采取事后资金支持方式进行落实,支持上年度(指项目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发生的双创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大兴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各类双创主体和服务机构,以及在大兴区创新创业的双创人才。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以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或技术转让、咨询等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科技企业;

  (三)知识产权、技术转移、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四)公共技术(设备)服务平台运营单位;

  (五)双创人才主要为在校及毕业三年期内的高等院校大学生,高等院校教师,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国际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港澳台籍青年,外籍青年和归国留学人员,院士,博士后和参加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大赛获奖学生。

 

  第二章 支持双创载体建设

  第四条 创新双创载体管理和服务模式。

  (一)大兴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研发中心实行登记备案制。备案基本程序为:发布通知、受理材料、核对信息、现场核查、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材料归档。大兴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研发中心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适时开展运营考核评价工作并依据考核结果,推荐申报国家级、北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研发中心。

  (二)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 “国家级研发中心”资质的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北京市众创空间”“北京市研发中心”资质的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

  (一)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企业新建或将闲置资产改造成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其新建或改建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房租补贴。为创业者免租金提供办公场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90元/月给予房租补贴,每个孵化器、众创空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并按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

  (三)孵化培育支持。对孵化培育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申报区级科技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

  (四)创新创业服务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国际性、全国性、京津冀区域性创新创业专题服务活动的,按其举办专题服务活动相关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双创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 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研发服务公司等单位开放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区级研发中心的,按其为客户提供服务实际收入的1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科技企业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对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开展技术(产品)创新的企业,按其获得首都科技创新券的服务合同,给予企业自付部分80%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体系建设。对上年度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及创新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分站,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障。

  (一)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科技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案件实际发生律师费的3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件国内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体系建设。对上年度获得北京市级以上先进单位称号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托管、专利申报、专利布局等方面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其实际服务收入的1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资金支持;对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试点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资金支持。

  (五)对获得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荣誉称号的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荣誉称号的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创业。

  (一)鼓励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对开展投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社会专业投资机构等机构,按上年度实际投资或贷款额的1%(中关村信促会信用A级会员按1.5%)给予单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投贷业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机构,按上年度实际投资或贷款额的10%(中关村信促会信用A级会员按15%)给予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设立科技创新风险补偿资金。对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债务性融资业务的银行,按上年度实际发生业务规模的1%(中关村信促会信用A级会员按1.5%)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银行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不含“零担保费”业务)等债务性融资业务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上年度实际发生业务规模的1%给予资金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为企业提供融资保险服务业务的专业保险公司,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业务规模的1%给予资金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的,按该笔贷款实际发生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100%给予资金支持,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资金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实际贷款额按3.5%(中关村信促会信用A级会员企业按4%)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资金支持,且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已获得财政部《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文)资金支持的,对其剩余30%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部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技术转移转化。

  (一)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对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评价、技术投融资和技术信息网络平台服务等业务的服务机构,按上年度实际服务收入的1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技术成果向大兴区转移转化。对上年度成功转移转化技术成果的单位,给予每项3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上年度技术交易总量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给予8万元资金支持;1亿元至5亿元(含)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5亿元至10亿元(含)的,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10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四)对上年度技术交易总量增速在大兴区排名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并对其申报的区级科技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优化双创服务环境。对在大兴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实行备案制前在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创新创业的,在申请成立企业时,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其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实际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注册登记手续,便利创新创业。

 

  第四章 鼓励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在校及毕业三年期内的高等院校大学生,高等院校教师,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国际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创新创业。对上年度在大兴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实行备案制前在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创办科技企业的双创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其创办企业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并在大兴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且实际经营。京南大学联盟成员单位的教师、学生在本校创办符合上述条件科技企业的,适用本条款。

  第十二条 鼓励外籍青年和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对上年度在大兴区创办科技企业的外籍青年和归国留学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其创办企业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并在大兴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且实际经营。港澳台籍青年在本区创办符合上述条件科技企业的,适用本条款。

  第十三条 鼓励院士、博士后参与双创工作。对上年度在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双创工作的院士和博士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每站点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为双创人员提供创业公寓。对上年度为创新创业导师、双创人员提供配套创业公寓50套以上且实际入住率在50%以上的创新创业运营实体,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章 支持双创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以双创为主题的赛事活动。

  (一)对承办区级(含)以上创新创业赛事的机构,按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落地大兴区的区级以上双创赛事获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

  (三)鼓励大兴区高校、中小学校组织参加创新大赛活动。对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机器人竞赛等科技赛事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个人(含团体),分别给予一次性7千元、5千元和3千元资金支持;对在市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机器人竞赛等科技赛事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个人(含团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千元、3千元和2千元资金支持;对上述获奖个人(含团体)所在的学校,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完善创业辅导保障机制。

  (一)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安排所属创业服务人员参加专业教育培训。对所属创业服务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师等相关国家职业资质的,按上年度实际发生培训和考试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鼓励聘请创业导师指导双创工作。对上年度开展双创专项辅导活动不少于20场(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创业社区建设。对创业主体鲜明,入选全国创业社区建设前十名的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同时符合大兴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和鼓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实施流程。按照区科委《关于落实〈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的操作规范》要求实施项目管理,主要流程包括:发布项目通知、受理申报材料、聘请专家对申报材料合理合法性进行确认、兑现支持资金、项目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双创专项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具体资金拨付程序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确定。

  第二十一条 资金兑现。双创专项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采取分阶段进行、事后资金支持的方式予以兑现。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如发现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行为,取消申报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已取得资金支持的,收回支持资金;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适当调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