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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表于:2021-03-29 关注 

穗南开管办规〔2021〕1号

关于印发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若干政策措施》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


  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本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南沙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支撑、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枢纽节点,结合本区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构建高端原始创新体系,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

  (一)加快原始创新前瞻布局,增强科技创新源头供给。支持南沙科学城和明珠科学园建设,以产业需求为导向,重点围绕海洋、空天等领域,集中布局和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经国家、省、市立项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按市扶持标准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发改局、科技局)

  (二)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推动一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研究方向且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科研平台落地,给予每个平台最高2亿元的资金支持。支持中科院在穗机构、穗外新增创新平台集聚发展,带动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集聚。支持一流大学建设,推动学校管理制度与国际接轨,学科设置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紧密相关。(牵头部门:发改局、科技局)


  二、强化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组织实施科技计划专项推进核心技术攻关,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化提升科技计划体系,聚焦南沙区重点领域、优势领域及特色领域,每年安排1亿元对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企业技术难题揭榜等研发活动给予专项支持,对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突破性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实现重大技术突破、获得知识产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技术、装备和产品,组织实施产业应用示范项目,按每个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贴。(牵头部门: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鼓励创新主体承担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各级科技奖励,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及水平。对区内各类创新主体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或支持的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的给予10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金奖励;对省级的给予70%最高300万元的配套资金奖励;对市级的给予50%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资金奖励。(牵头部门:科技局)

  (五)支持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拓宽和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支持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民办非企业围绕自身核心技术孵化科技企业,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对所孵化企业开展的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产品中试的工程化过程,按其实际投入中试建设经费的20%,给予该科技企业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对所孵化企业获得社会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按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50%,给予该科技企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所孵化企业获得营业收入的5%给予该科技企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牵头部门:科技局)

  (六)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作用,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对区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其发明专利技术购买金额的20%给予该企业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对区内科技企业为引进科研成果产业化而进行的中试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经费的20%给予该项目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支持区内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对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从授权之日起3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经济效益给予该企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牵头部门: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七)支持技术服务/转移机构发展,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水平。对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区内技术服务/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向非关联企业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按其实际获得科技服务收入的5%,给予该新型研发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区内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向本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该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区内技术服务/转移机构承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相关科技服务业务,按其实际获得的上级财政支持经费额度给予该技术服务/转移机构1:1配套资金支持,每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对技术转移机构在区内租用办公场地的,给予每平方米每月最高40元的租金补贴,每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租金补贴不超过实际支出。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区科技服务协会/促进会/联盟等机构举办的创新创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每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牵头部门:科技局)


  三、做大做强创新主体,提升自主研发能力

  (八)完善科技型企业成长服务体系,助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并举。对从广州市以外地区新落户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首次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成功入库的区内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首次纳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区内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首次由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广东省科技厅受理的区内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额外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在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落户奖励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牵头部门:科技局)

  (九)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对经国家各部门单独或联合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经省级各部门新认定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经市级各部门新认定的广州市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区内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科研条件建设补助、最高200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最高3000万元的成果转化补助。支持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经区新认定的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牵头部门:科技局、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对研发经费支出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当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相比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增长不低于5%的区内企业给予研发经费支出补助。对研发经费支出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按上年研发经费支出额的6%、8%、1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研发经费支出额增长比例在5%-10%之间的企业,按上述标准给予减半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牵头部门:科技局)

  (十一)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培育创新创业沃土。对区内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区内新备案的国家级、新认定的省级、新登记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区内科技孵化器运营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省、市级孵化器毕业企业的数量,按照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区内孵化器培育上市企业,对区内在孵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三板)的按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给予孵化器30、20、1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在区域股交中心挂牌的给予孵化器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面向以色列、德国、澳大利亚等创新资源密集区设立离岸孵化器、境外孵化器,每年根据离岸孵化器、境外孵化器的设立条件进行运营考核,对评价结果为“优”的离岸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运营建设经费,对评价结果为“优”的境外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运营建设经费。(牵头部门:科技局)


  四、建设国际化人才特区,强化科技创新人才支撑

  (十二)强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形成高端人才虹吸效应,为科技创新驱动提供智力支撑。对本区创业或长期创新(持A证、B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安家补贴,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万元。进一步推进骨干人才奖励计划,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的40%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政策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对新引进到南沙就业的本科、硕士、博士青年人才,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住房补贴。对在南沙创新创业的境外世界知名大学或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毕业5年内)的青年人才,给予200万元安家补贴。对本区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的科研经费、16万元的生活补助及20万元的安家补贴。根据规定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位,为区内科研院所和“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才子女提供优质教育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对区内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对其高级管理人才及骨干人才给予一定数量的广州市人才绿卡申请资格,在长期居留证件和R字签证、子女入学、购房购车、办理营业执照等方面,在不改变原籍和身份的基础上享受市民待遇。(牵头部门:人才发展局、科技局、区教育局)

  (十三)支持境内外人才在南沙创新创业,构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生力军。实施境内外(含港澳)精准人才引进计划,对境内外(含港澳)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在本区注册成立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的港澳青创企业,按照港澳青年首次实缴出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对在本区注册成立1年内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在本区注册成立2年内累计获得500万元以上投资,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末从业人员中港澳青年人数5人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牵头部门:科技局、人才发展局、团区委)


  五、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开放创新枢纽

  (十四)强化科技金融支撑能力,激活科技创新动能。支持区内投资机构向区内初创型科技企业开展天使投资业务,按照投资机构在企业首轮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该投资机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总额最高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最高150万元。对在区内注册运营的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单家创业投资基金每年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南沙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或实缴资金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且累计持有南沙区非上市企业股权2年以上的公司制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其实际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奖励300万元的标准,最高累计奖励1000万元。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设立规模6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为入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由区资金池承担25%。支持区内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对区内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在获得市补贴后,本区按市补贴比例的50%给予保费支出补贴,单个企业在区内获得的年补贴总额最高15万元。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鼓励区内科技企业到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融资,最高给予800万元上市奖励。(牵头部门:科技局、金融工作局)

  (十五)深度对接港澳创新资源,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合作发展。探索成立粤港澳科技合作示范区,与港澳在创业孵化、科技金融、成果转化、国际技术转让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促进内地与港澳科技规则的相互衔接。实施穗港澳科技创新合作发展计划,引导港澳高校参与南沙科学城建设,支持穗港澳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建设认定一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根据引入高端团队的数量和质量,按照最高100万元/个高端团队的标准给予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经费补贴。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实际使用场地予以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为每月每平方米最高40元,每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每年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不超过实际支出。鼓励区内单位与港澳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联合实验室,面向港澳有序开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搭建产学研对接平台和科技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创新要素的合理有序流动和开放共享。(牵头部门:科技局)

  (十六)深化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国际化进程。支持区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人才工作站或研发机构,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工作站或研发机构引荐高端领军人才团队或技术成果的绩效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牵头部门:科技局)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如有与本政策措施存在交叉、重复的区级财政补贴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发放补贴。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科技局、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局、人才发展局、区教育局、团区委反映。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