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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修订)
珠横新办〔2020〕15号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企业的运营成本,加快引入、孵化和培育具有较强产业化能力、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条件】 享受本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与税收缴纳地须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在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区域内(以下简称“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人数须超过5人方可申请(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横琴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计算),且以核查的实际办公人数为准。
第三条【园区范围】 横琴创意谷、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中拉经贸合作园(横琴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横琴国际商务中心(ICC)、一体化区域内的配套厂房,以及经横琴新区管委会同意集中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载体和服务的专业园区,可纳入补贴范围。
第四条【补贴方式】 租金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企业实缴租金低于租金补贴标准的,按实缴租金给予补贴。
第五条【拨付时间】 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于每季度集中拨付一次,配套厂房租金补贴于每年度集中拨付一次。
第六条【补贴标准】
(一)补贴时间:补贴时间原则上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二)办公补贴:
1.入驻横琴新区园区的企业或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相应补贴: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享受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① 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企业;
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1个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个以上),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的企业或机构;
③ 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大健康(中医药、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新材料等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补贴标准可提高至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
①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② 符合《横琴新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企业及团队引进培育扶持办法》(珠横新办〔2020〕8号)要求且获立项的企业;
③ 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或科技创新公共平台;
④ 入选“珠海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型企业;
⑤ 累计获得知名创投机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的科技型企业;
⑥ 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科技型企业;
⑦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区级大赛奖项或晋级“中国横琴科技创业大赛”决赛的科技型企业;
⑧ 经横琴新区商务局批准引进,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高端人才科技项目、港澳台科技企业或科技型机构。
2.入驻保税区、洪湾片区园区且符合上述标准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办公场所租金补贴。
(三)厂房补贴:
进驻保税区、洪湾片区配套厂房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年平均产值不低于20000元/平方米(含)的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企业或机构年度可享受的配套厂房租金补贴不得超过其当年度企业所得与增值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总额。
(四)“一事一议”:
对于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的优质科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企业或机构须与横琴新区管委会或横琴新区商务局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承诺创新驱动发展等相关指标)后,由横琴新区管委会或横琴新区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方案。
企业或机构若无法完成项目合作协议中相应的年度考核指标,则横琴新区管委会或横琴新区商务局有权在下一个年度降低租金补贴标准或停止拨付租金补贴。
第七条【补贴面积】 补贴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超过补贴面积部分的租金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一)进驻园区的企业:每家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面积最高按企业或机构人员(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横琴新区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计算)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若企业或机构有研发设备且对办公场地有更多实际需求,经区商务局核准后可上调至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
(二)进驻配套厂房的企业:每家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八条【备案与申请】 租金补贴备案、申请流程如下:
(一)备案:科技型企业或机构入驻园区或配套厂房前须向横琴新区商务局提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二)申请和审核:已入驻企业或机构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办公场地运营单位提交申请书,各园区运营单位对企业申请资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本园区的拟扶持企业名单报区商务局审核。如有需要,横琴新区商务局可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三)公示:区商务局将通过审核的拟扶持企业名单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工作日5天。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或机构,由区商务局向其下达租金补贴通知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入驻企业或机构应遵守租赁协议,爱护公物,并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气冷等服务费用。对承租的办公场地应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须有人员实际办公、不得闲置,未经协议约定不得对承租的办公场地进行转租或分租,不得改变场地用途。
第十条 各园区运营单位要抓好办公场地的统筹管理,负责巡查企业实际办公人数情况,并于每月末向横琴新区商务局书面报告园区办公场地的使用情况及企业实际办公情况。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在租赁期间内出现如下情况的,由各园区运营单位向区商务局报告,建议取消租金补贴资格:
(一)严重违法,被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不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气冷等费用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
(三)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经租赁协议约定,擅自将申请的办公场所进行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的;
(五)办公场地长期空置的;
(六)被列入失信商事主体名单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第十二条 各园区运营单位每年对企业进行资格复审,并报横琴新区商务局审核,对复审合格的企业继续根据政策享受租金补贴。对于由区属国企运营的园区,横琴新区每年就企业服务、园区管理、项目跟进等方面对园区运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区国资委对该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7〕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新申请租金补贴的企业或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或机构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执行: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并重新进行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租金补贴,但可享受租金补贴的期限与已享受租金补贴的期限合计不超过3年;
(二)继续按与横琴新区商务局、区属国企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出具的承诺函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