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2026年4月19日到期)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川宣发[2021] 6号
各市(州)、扩权县党委宣传部、财政局,省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6日
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为在川缴纳税收、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均显著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
第三条 奖励资金(按人民币核算)从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省委宣传部、财政厅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同时又符合国家和我省其他政策奖励条件的,以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重点文化企业
(一)对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首次认定的,奖励500万元;其后每认定一次,奖励200万元。
(二)对在沪深交易所新增A股上市的文化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每认定一次,奖励40万元。
(四)对认定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出版产业基地、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创作生产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文化产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
(一)在四川省完成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年内播映权收入累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电视剧,对该剧备案制作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四川省影视制作机构在四川省完成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立项且在国内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平台播出的网络剧,版权收入总额或有效收益分成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对该剧备案制作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四川省影视制作机构在四川省完成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立项且在国内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平台播出的网络电影,版权收入总额或有效收益分成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对该剧备案制作机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四)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四川省影视制作机构在四川省完成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立项且在国内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平台播出的网络动画片,版权收入总额或有效收益分成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对该剧备案制作机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五) 由四川省影视机构制作,在国内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平台播出、单集播出时长30分钟及以上的纪录片,平均每集实现的销售和发行收入(含广告销售、版权销售、流量分成)总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每集10万元、每部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对该片制作机构进行奖励。
(六)由四川省出版单位出版的单品种图书(不含教材、教辅、招生类、租型),年市场销售10万册(含)至50万册(不合) 的,对该种图书出版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市场销售50万册及以上的,对该种图书出版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单个演出剧目票房年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对创演企业(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票房年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对创演企业(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票房年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对创演企业(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申报第1至5项奖励的,须提供销售合同及合法销售收入凭证;申报第6项和第7项奖励的,须提供合法销售收入凭证。本条每项申报项目超过10个的,对效益排名前10位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七条 经营规模上台阶的文化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营业收入数据以申报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以省统计局复核数据为准。其中,母公司或总公司在川企业以其全部年度营业收入为考核指标,母公司或总公司不在川企业以在川部分营业收入为考核指标。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流程按照《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电视剧作品的申报主体应为该作品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报备机构,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的申报主体应为网络视听节目影视剧项目上线备案号的报备机构。
第十条 市(州)党委宣传部、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固有文化企业(单位)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对申报绩效奖励的文化企业(单位)和文化产品严格把关。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拨付后,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奖励资金、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资金外,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机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绩效奖励办法(修订版)》(川宣发〔2014〕6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