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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国内大循环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1-08-09 关注 

  穗埔商务规字〔2021〕3号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国内大循环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国内大循环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2021年8月9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国内大循环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国内大循环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的文件精神,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或机构。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亦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扶持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获得本实施细则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扶持资金。


  第四条 区内企业或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扶持范畴。

  区内已有存量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不作为新设立企业或机构申请扶持,可作为存量企业或机构申请扶持。


  第五条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一次性扶持:

  (一)在《措施》有效期内新设立(新迁入)并入统;

  (二)在《措施》有效期内被认定为“广州市直播电商‘个十百千万’工程”头部直播电商机构(以下简称“头部直播电商机构”)。


  第六条 涉及第五条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对于2021年、2022年、2023年被认定为头部直播电商机构的企业或机构,可在次年申请本扶持。本扶持条款每家企业或机构只可领取一次。

  (二)企业或机构本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实质审核部门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及相关部门反馈数据计算。

  (三)对《措施》有效期内新设立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的企业或机构,相关扶持按照其对中新广州知识城的经济贡献计算。

  (四)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扶持的企业或机构,不再同时享受本区其他扶持政策中与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挂钩的扶持。


  第七条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直播电商示范企业或直播电商示范基地(园区)运营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 对在2021年、2022年、2023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8个部门和单位评为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以国家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布的企业名单为准,企业可在次年申请本扶持。


  第九条 鼓励建设“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促进线上线下互动、商旅文体协同,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具有示范作用且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按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提出兑现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申报流程和提交的兑现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兑现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对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实质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或机构仅能申请其中一类。


  第十三条 同一扶持年度被认定为多个等级的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园区)、项目,按被认定的最高层级予以扶持;政策有效期内认定等级提高,按照扶持标准的差额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申请扶持的企业或机构所属行业、统计关系归属以企业或机构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并签章确认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为准。

  本实施细则所指“设立”“迁入”,以企业或机构注册登记、变更时间为准。

  本实施细则所指本区地方经济贡献数值以万位计算(舍尾法);计算扶持金额精确至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如投资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扶持资金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商务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由资金发放部门制定相关的审批流程,并负责资金预算、审核、发放、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或机构基本账户。企业或机构取得扶持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企业或机构应当主动退回扶持资金。拒不退回的,资金发放部门依法将该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企业或机构信用档案,并在政府信用网站公示,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本《措施》项目资金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被信用中国网、信用广东网、信用广州网、信用黄埔网列为失信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等)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暂缓或取消扶持资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除注明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所指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