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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珠高〔2021〕39号
区纪检监察工委、区人大(政协)工作办、区工作机构、省市驻区单位、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唐家湾镇:
现将《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6日
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培育更多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的支撑我市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创业孵化载体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运营主体注册地在唐家湾主园区范围内,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孵化服务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运营主体注册地在唐家湾主园区范围内,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运营主体注册地在唐家湾主园区范围内,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加速中小型科技企业做大做强的新型空间载体。
第六条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和珠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作为区科技孵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高新区科技孵化载体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二章 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类型
第七条 众创空间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取得市级及以上资质;
(二)尚未取得市级及以上资质但符合以下条件:
1.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年;
2.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半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省平台认可;
3.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免费或低成本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 孵化器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取得市级及以上资质;
(二)未获得市级及以上资质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为区孵化器培育单位:
1.购地项目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建设为孵化器;
2.区管委会批准建设的孵化器载体。
培育期限不超过3年,本办法颁布前已与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协议的孵化器载体,共建期满后原则上不再纳入培育体系。
第九条 加速器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取得市级及以上资质;
(二)未获得市级及以上资质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为区加速器培育单位:
1.购地项目的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建设为加速器;
2.区管委会批准建设的加速器载体。
培育期限不超过3年,本办法颁布前已与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协议的加速器载体,共建期满后原则上不再纳入培育体系。
第三章 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管理
第十条 实行登记制管理。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向区科技孵化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及相关资料,纳入我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扶持范围,登记结果将对外公示。登记通过不视为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认定或备案。
第十一条 推动规范化运营。各孵化载体引进的企业应符合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求,应每季度公布租金价格和水电价格等,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提前三个月向区科技孵化业务管理部门报告,由区科技孵化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各孵化载体应定期提交报表,每年应提交当年工作总结报告,并按区要求参加科技部火炬统计。
第十二条 建立区运营评价机制。孵化载体须参与区年度运营评价。以认定级别、投资在孵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企业增长率等作为主要量化指标,并结合国际化特色、专业化程度、服务水平、双创活动开展情况、工作配合度等开展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予以公示,获评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享受区相关政策扶持并可获推荐参与市级及以上各类评价等。
第四章 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申报资质认定。
(一)对首次通过登记尚未获得市级及以上资质的众创空间,已引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达到20家的,给予一次性运营扶持经费20万元。
(二)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孵化载体,其奖励资金按相关文件要求的比例由市区分摊。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运营水平。
(一)鼓励提升孵化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与服务能力。对符合要求的孵化器,为其孵化服务人员提供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协会组织的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培训的,按照不超过培训费用的80%给予补贴,每个孵化载体每年不超过5万元。
(二)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引进中介服务机构。对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内租用办公场地,可为孵化载体内的科技企业提供包括工商注册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项目申报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服务、咨询服务,且上一年度至少已为高新区孵化载体内5家科技企业提供服务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单个企业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屋租赁费用补贴。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额度予以补贴。单个科技服务机构在孵化器享受房屋租赁费用补贴时间不得超过36个月。
(三)鼓励孵化载体自行引育高质量企业,推动孵化载体提质增效。
1.鼓励孵化载体引进区外优质企业。每年设立孵化引育奖励资金,对孵化载体当年引进并落户的优质项目,按项目在我区做出的实质性贡献,当年及次年给予孵化载体运营主体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引育奖励最高500万元。
2.鼓励孵化载体培育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注册并入驻孵化载体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区孵化载体运营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按每个企业每个获评项目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载体奖励,结果为优秀的按每个企业每个获评项目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载体奖励,单个孵化载体每年获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入选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
(2)获评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
(3)新增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且被区金融主管部门纳入上市清单的企业
(4)纳入全市综合创新能力100强、税收贡献100强、成长性排名100强三个名单之一的高新技术企业
(5)获评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6)获得国家科技部或工信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市赛三等奖(含)以上的或区级“菁牛汇”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三等奖(含)以上的企业
(四)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参与市级及以上运营评价考核。对按珠海市政策可获得运营评价奖励的孵化载体,其奖励资金按相关文件要求的比例由市区分摊。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打造“1元创业空间”,建设特色园中园。
鼓励各类运营单位在我区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加速器内建设面向港澳台、博士博士后或其他特定服务对象的特色园中园,打造“1元创业空间”。“1元创业空间”相对集中,办公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企业入驻时落户高新区时间不超过24个月,只需缴纳1元租金(含管理费),获扶持时间不超过36个月(澳门企业最长不超过60个月)。运营单位向区科技孵化业务管理部门进行“1元创业空间”备案,由区科技孵化业务管理部门对入驻项目进行审核,对满足入孵项目数、出租面积、企业资质、营业收入等考核要求的“1元创业空间”运营单位,我区按照其实际免除入驻企业租金及管理费的100%(租金及管理费单价按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核定)给予运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单个运营单位每年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
对高新区港澳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广东省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珠海)孵化基地的“1元创业空间”,按照上款原则进行管理和扶持,运营单位每年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助力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科技企业集聚度。
租用我区已登记公示的孵化器、加速器内研发、生产等办公场地的科技企业,注册地、主营业务、营业收入、成立时间、企业资质等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对孵化器内的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对加速器内的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单个企业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在孵化器或加速器享受房屋租赁费用补贴时间均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八条 获补助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对参与认定、奖励、评价等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资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将该众创空间、孵化器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各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资质主要包括: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省粤港澳众创空间、省国际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省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省级加速器、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具体名称以各级正式认定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9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相关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原《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试行)》(珠高〔2016〕29号)、《珠海高新区扶持大众创业暂行规定(修订版)》(珠高〔2017〕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