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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工信〔2021〕2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9月29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4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认定一批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推动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以下简称赋能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是指聚焦制造业企业,运用各类信息技术,对“研、产、供、销、服”等业务环节,进行软硬结合的数字化改造,推动制造业企业生产方式、企业形态、业务模式等变革,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赋能中心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具备独立法人运营主体、使用知名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品牌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化转型核心产品或技术、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和服务、具有稳定的服务团队、具备展示体验和培训空间,能为东莞市制造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的单位。鼓励具备制造业背景的服务商总结制造技术、管理及信息技术应用等知识和经验,为东莞制造业企业赋能。
第五条 赋能中心的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赋能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层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赋能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实际组织赋能中心认定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企业申请赋能中心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主营业务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并合法获得国内外知名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的品牌、产品、服务的授权,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化转型核心产品或技术;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较为稳定的本地运营团队;
(四)承诺建设一定面积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体验展厅,具备方案体验、成果展示和企业培训的功能;
(五)支撑申报单位的知名数字化转型服务商需具备制造业的“研、产、供、销、服”数字化转型赋能能力,具备成熟解决方案和产品;需具备服务东莞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的成功案例;需具备一定的云服务能力;需具备一定的生态能力;需具备信息安全相关认证;需具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和人才培训的能力;
(六)年度绩效承诺。包括赋能中心运营单位全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新服务本地企业数量;本地服务团队人数;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体验展厅规模和功能;开展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活动和人才培训数量;
(七)以上条件具体要求在赋能中心认定通知中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赋能中心的单位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认定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赋能中心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合法获得国内外知名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的品牌、产品、服务的授权的佐证材料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化转型核心产品或技术的佐证材料;
(三)本地运营团队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等;
(四)已建成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体验展厅相关佐证材料,或建设体验展厅的承诺书等材料;
(五)申报单位及支撑服务商的服务能力、解决方案和产品,服务东莞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成功案例,云服务能力,生态能力,信息安全相关认证,供需对接活动和人才培训能力等相关佐证材料;
(六)以上材料具体要求在赋能中心认定通知中明确。
第九条 具体申报和认定流程如下:
(一)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认定通知,企业自愿申请,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不适宜认定或资金支持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赋能中心名单,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五)认定。赋能中心名单经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获得认定的赋能中心可按规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实际和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动态调整赋能中心认定数量。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赋能中心实施分类动态管理,每年进行绩效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参考第七条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设定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流程如下:
(一)自评。赋能中心按照绩效目标,对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自评,报送有关自评材料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赋能中心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对首年绩效考核不达标的赋能中心予以通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赋能中心称号:
(一)赋能中心运营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绩效考核的;
(三)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达标的;
(四)赋能中心运营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伪造资料、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不符合赋能中心标准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原因被撤销赋能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因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原因被撤销赋能中心称号的,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赋能中心撤销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赋能中心品牌、赋能中心运营单位、撤销原因等。
第十六条 赋能中心运营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30个工作日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