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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和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5-06 关注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和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人社发〔2022〕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和扶持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5日

  

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和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引进、培养和评选具有岗位技能引领作用的工匠精英,塑造技能人才优质生态,为我市加快打造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智赋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推进“三项工程”深化“技能人才之都”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技能领军人才,是指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牌者;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或教学研发一线、具有行业示范引领作用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技能领军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2022-2025年共认定评定100名技能领军人才,获认定评定的技能领军人才享受系列扶持措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统筹领导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验收认定,拟定年度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负责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认定、评定范围,或不宜给予补贴、奖励或服务的情形。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园区、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负责协助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及负责项目初审工作,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市、园区、镇街公安、工会、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具体落实服务对象的落户、优先推荐、子女入学、医疗、社保、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内容。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技能领军人才认定坚持竞赛成绩突出、为国争光原则,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牌者给予认定。技能领军人才评定坚持突出实绩、注重技能、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能领军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技能工作者中公平产生。

  第八条  认定申请对象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牌者,申请认定时需已在我市工作或属于在我市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校生;评定申请对象为服务于我市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生产或教学一线,从事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申请对象不受学历、户籍、国籍限制。

  第九条  技能领军人才申请人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思想表现良好,品德优良,爱岗敬业;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四)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人不受此条件限制);

  (五)年龄〔以申请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不含)以下,民间传统技艺人才不受最高年龄限制;

  (六)申请认定类技能领军人才无工作年限要求,申请认定时需已在我市工作或属于在我市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校生;申请评定类技能领军人才在申请时需已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累计1年以上。

  第十条  根据技术技能的特色和水平,技能领军人才从高至低依次分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类别:

  (一)一类技能领军人才。指具有顶尖的技术技能造诣,在国家级或世界级的技能类人才评选或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相关荣誉、奖项,在行业企业的发展中,做出杰出贡献且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技术技能人才。

  (二)二类技能领军人才。指具有突出的技术技能造诣,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类人才评选或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相关荣誉、奖项,在行业企业的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技能人才。

  (三)三类技能领军人才。指具有精湛技能,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人才评选或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相关荣誉、奖项,在单位的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单位优秀评价、具有带动作用的技术技能人才。

  各类技能领军人才的具体认定、评定范围详见《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目录》(附件)。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纳入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范围: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况的;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刑事立案侦查且案件处于调查阶段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六)其他应当不纳入认定、评定范围情形的。

  

第四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技能领军人才认定申请,于每年集中受理,认定程序如下:

  (一)宣传发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技能领军人才认定申请工作通知,公布申请时间、申请条件、提交材料等有关事宜。

  (二)个人申请。个人向在莞所属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属单位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单位所在地园区、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受理。

  (四)资格初审。园区、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照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书面资格初审,并深入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对申请人的主要认定依据、思想道德、技能水平等情况进行审核,听取所在单位意见,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核意见后将名单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不通过的,园区、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资格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对于申请人的认定基本条件、主要认定依据等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和资格复审。复审通过的,形成认定类推荐名单,进入安全信用审查环节。

  (六)安全信用审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求公安、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意见,对推荐名单进行安全信用审查。审查通过的,形成候选名单;审查不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结果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其门户网站对通过安全信用审查的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异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告知申请人结果和理由。

  (八)审定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最终认定名单并在其门户网站发出公告,向获认定的技能领军人才颁发证书,明确获认定的时间和有效期,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评定程序。技能领军人才评定申请于每年集中受理,评定程序如下:

  (一)宣传发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技能领军人才评定申请工作通知,公布申请时间、申请条件、评定名额、提交材料等有关事宜。

  (二)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定申请,填写《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属单位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单位所在地园区、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受理。

  (四)资格初审。园区、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照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书面资格初审,并深入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对申请人的思想道德、技能水平、业绩成果、传授技艺等情况进行核查,听取所在单位意见,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核意见后将名单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不通过的,园区、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资格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对于申请人的评定基本条件、主要依据、业绩等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和资格复审。复审通过的,形成参加安全信用审查名单,进入安全信用审查环节。

  (六)安全信用审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求公安、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意见,对参加安全信用审查名单人员进行安全信用审查。审查通过的,形成参加评审名单;审查不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专家评审。申请人通过安全信用审查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建专家评审组,主要组成人员为职业技能评价相关专家、行业领先人才,评审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主要业绩、成果、贡献、技能水平等情况进行评审,在限定名额内,择优产生评定类候选名单(含备选名单),进入公示环节。

  (八)结果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其门户网站对候选名单(含备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异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评定,告知申请人结果和理由,从备选名单中依次择优替补。

  (九)审定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最终评定名单并在其门户网站发出公告,向获评定的技能领军人才颁发证书,明确获评定的时间和有效期,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获认定、评定的技能领军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享受如下扶持措施,具体申请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一)生活补贴。技能领军人才获认定、评定后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按以下标准享受5年逐年递增的生活补贴。

  (二)租房补贴。对于未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且未享受人才租住优惠或保障房租住优惠的技能领军人才,可申请按如下标准给予租房补贴,用于租住商品住房,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购房补贴。技能领军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且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的,在首次获认定、评定为技能领军人才之日(含当日)起及之前的183日内,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按如下标准在房产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内给予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从申请人获认定、评定为技能领军人才后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2个月起接受申请,申请通过后按5年等额发放。已成功申请,已享受完我市特色人才购房补贴的,不作差额补贴;正在享受我市特色人才购房补贴的,继续按申请时的原标准执行,不作差额补贴。

  (四)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支持技能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激励与保护机制,鼓励技能领军人才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推动技能领军人才的自主知识产权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和资本化,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

  (五)优先推荐。技能领军人才纳入东莞市高技能人才库;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的重大人才计划;优先推荐评选荣誉市民、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优先推荐担任东莞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纳入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范围。

  (六)子女入学。技能领军人才子女入学时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9〕45号)等人才入学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其子女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由市或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中小学就读,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其子女初中毕业可按我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七)优才待遇。技能领军人才可申领东莞市优才卡,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务、户籍办理、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医疗便利、停居留和出入境、商事、金融、交通、就业、配偶安置、文体、旅游、科研通关、政策宣传、学习培训等多项优惠待遇或服务。

  

第六章  技能领军人才的引进培养


  第十五条  积极推动技能领军人才的引进培养。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面向国内外引进具有引领作用的技能领军人才。鼓励园区、镇街根据本区域的技能人才需要,实施专项人才计划,形成市镇联动的技能领军人才引进体系。

  第十六条  引才奖励。为我市引进技能领军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组织,每引进1名,可申请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可获100万元引才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引才奖励:

  (一)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存在刑事犯罪记录的;

  (三)近3年内有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10万元(含)以上行政罚款,或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罚款1000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的;

  (四)其他不应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通过;审核已通过但引才奖励尚未发放的,暂缓发放: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失信记录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引才奖励。

  第十九条  培育平台建设。获认定、评定的技能领军人才可享受如下培育平台政策,具体申报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一)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技能领军人才可以作为领办人按规定申请认定东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技能大师工作室为载体开展技术攻关、推动技艺交流、实行名师带徒、引领技能研发、弘扬“工匠精神”等技术攻关或人才培育项目,同时享受技能大师工作室相关补贴奖励等政策待遇,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成为深化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

  (二)优先推荐。对技能领军人才领办的东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获评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将享受相关补贴奖励和项目扶持等政策待遇。

  

第七章  日常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负责技能领军人才具体认定、评定及监管工作,从我市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中抽取职业技能评价相关专家、行业领先人才组建专家评审组,并对专家评审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活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拨付至技能领军人才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技能领军人才及工作单位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成果采集和宣传等有关工作,各园区、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负责收集人才年度工作情况及成果。

  第二十四条  技能领军人才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行业(企业)的安排下,应积极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技能领军人才获认定、评定后,在技能领军人才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技能领军人才身份认定、评定结果并回收已发证书: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

  (二)在本办法以外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过程中,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没有在我市工作的,或处于失业状态连续满六个月的;

  (五)技能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且该技能领军人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六)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或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或奖励的;

  (七)其他不应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存在前款第(六)项情形的,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由受理审核部门驳回其申请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资格,由政策待遇发放部门追回其已享受的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技能领军人才获认定、评定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被刑事立案侦查且案件处于调查阶段的;

  (三)技能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该技能领军人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情形。如上述情形在技能领军人才证书有效期内消除的,可继续申领相关待遇,可根据申请记录一次性补发有关补贴。如上述情形在技能领军人才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明确具体范围,为人才认定、评定提供标准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技能领军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类别的,按照其最高人才类别享受优惠政策,但其自愿按照低类别申请的,不可以再按照原本可以申请达到的高类别再次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才在入选后达到高一类别人才标准的,均可以申请高一类别人才认定、评定,经有关程序可确定为高一类别人才。人才类别提升后,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按照“不重复得利”的原则调整相关人才优惠标准,对已享受的补贴和服务项目,不作差额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对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对象范围。

  第三十一条  原获评我市“首席技师”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仍在我市从事与技能相关工作,符合本办法技能领军人才条件的,可申请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

  第三十二条  原获评我市“莞邑工匠”的个人,按原政策进行管理,其项目期满验收合格的,除按原政策给予奖励外,“莞邑工匠”个人符合本办法技能领军人才条件的,可申请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明确的所有相关补贴、奖励待遇,除市属事业单位及其技能领军人才的补贴和奖励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余的补贴和奖励按属地原则,由市财政和技能领军人才所属园区、镇街按照3:7(市财政30%,园区、镇街财政70%)比例分担。以技能领军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属地,或当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优先采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属地)确定技能领军人才属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东莞市其他人才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引才奖励是针对201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首次(以首次我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优先采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时间)来我市工作的技能领军人才。

  本办法实施后认定、评定的第一批技能领军人才,本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10月1日(含当日)后所购商品住房,在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购房补贴其余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关待遇的首次申请需在2027年12月31日(含)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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