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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7-20 关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最紧迫、最有效的方向和领域。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的专项资金目录开展年度预算编制,列入预算草案依法审批后执行,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实施、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地市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及初审上报工作;按规定落实因素法分配资金具体项目,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工作。

  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申报及评审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项目;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三)支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

  (四)支持促进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项目;

  (五)支持生产服务业发展项目;

  (六)支持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项目;

  (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项目;

  (八)支持产业共建项目;

  (九)支持军民融合发展项目;

  (十)支持大数据产业项目;

  (十一)支持创新驱动项目;

  (十二)支持智能制造项目;

  (十三)支持两化融合项目;

  (十四)根据中央、省的政策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年度预算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需要扶持的其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可结合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总体计划为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审批。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计划时间要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或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计划时间要求,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并通过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一)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审核后将项目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及驻粤企业、单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即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范围,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等。未通过初步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各地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五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必须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年度使用总体计划及提前下达计划,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制进行分配。

  实行因素法分配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将专项资金分配至各地。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资金具体使用方案,组织项目评审、公示,各地将资金分配结果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实行项目制分配的,提前一年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入库,分配到具体地区、用款单位和具体执行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项目入库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需要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的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上半年完成入库手续,涉及调整补充项目的,按程序同步更新。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采用竞争性评审分配方式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不同预算级次编制,属于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应在国家、省规定时限内办理专项资金提前下达。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分地区编制提前下达计划;按项目制分配的,提前下达计划分地区、项目编制。

  (二)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比例应达到90%,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个别转移支付资金,可预留适当额度待预算批准后及时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预算后,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明细计划。省财政厅批复下达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使用单位属于市县单位的,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收到省划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台账。资金使用单位应对财政支持的资金设立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敦促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完工评价)计划提交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申请,并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验收(完工评价)和检查工作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或自行组织专家组开展。对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可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检查,特别重大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也可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检查。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执行,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试点示范和重点资助等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评审机构或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项目、使用资金,确保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的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评价体系,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汇总填报指标体系、现场核查和整改反馈等工作。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根据考评结果,对绩效优的地方和单位采取通报表扬、激励、优先支持等方式予以鼓励;对绩效差的地方和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教育、约谈等方式予以警示;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根据党规党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对资金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组织评价。

  (一)资金绩效评价内容:项目前期准备、资金管理、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的经济性、资金使用的效率性、资金使用的效果性等。

  (二)资金绩效管理组织情况评价内容:基础工作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账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84号)、《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广东省省级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274号)、《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粤财工〔2015〕74号)、《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财工〔2014〕228号)、《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177号)、《广东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2〕430号)、《广东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179号)、《 广东省省级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粤财工〔2014〕157号)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