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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加快各类孵化器发展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6〕29号),构建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规范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区级孵化器)是指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针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加速等不同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服务。
第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由其直属事业单位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州火炬中心)具体开展孵化器的登记、认定、考核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及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区级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在园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已按区级孵化器硬件和配套设施要求完成建设,尚未完全达到区级孵化器条件的园区,可先申请认定为区级孵化器试点;已达到区级孵化器条件的园区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区级孵化器。
第七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二)在本区注册,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
(四)可自主支配的区内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低于4000平方米)。其中,在园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70%,应提供专门场地用于向在园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的区内孵化场地内的在园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园企业应不少于20家);
(六)应有不少于30%的在园企业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其他自主知识产权;
(七)孵化器内在园企业应该全部在区内工商税务登记、并在区内依法纳税;
(八)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九)对在园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
第八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二)在本区注册,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
(四)可自主支配的区内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低于4000平方米);
(五)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九条 申报区级孵化器或区级孵化器试点的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区级孵化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区级孵化器申报书,包含本办法第七或八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说明;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5、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
6、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学历、学位证书;
7、孵化器运行管理相关制度;
8、如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设备购置或租赁协议、发票、照片、使用证明等。
9、在园企业名录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在园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申请区级孵化器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1点至第8点资料。
(二)广州火炬中心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将通过专家评审会的项目,上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就专家评审会结果征求广州开发区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
(四)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开发区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决定是否将项目列入区级孵化器或区级孵化器试点名单。区级孵化器或区级孵化器试点名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条 已认定为国家、省、市孵化器,且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孵化器。
第三章 量化考核
第十一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孵化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建立年度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对区级孵化器进行量化考核管理,考核适用百分制,年度考核指标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政策和相关文件进行适当调整。区级孵化器应当定期将自身发展情况及在园企业情况报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备考核。
第十二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得分少于60分或不参加考核的区级孵化器,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从区级孵化器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所称的在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须在本区,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三)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四)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低于”、“不少于”均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的“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