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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佛山市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15—2020年)》(佛府函〔2015〕48号)关于“引导和支持大中型工业企业实现研发机构基本覆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各类企业研发机构”的工作要求,为加强对佛山市南海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区级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并为组建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作好储备工作,参照广东省和佛山市有关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区级工程中心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根据全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区级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级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依托单位需经过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组织专家考察、审查、论证、公示、批准后,方可成立区级工程中心。
第四条 区级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二)针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科研成果开展产业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并及时申请专利,申请科技成果鉴定,主导或参与相关标准的编制,不断推出有技术含量、有经济效益的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技人才培训,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 申报与组建
第五条 申请建立区级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海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1500万元。
(三)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申请组建的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20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不少于300万元。
(四)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和工艺装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五)申请组建的区级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人数不低于10人。
(六)至少拥有某一方面的技术成果(近三年内拥有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登记软件著作权3件或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在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1项。
(七)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八)组建区级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当。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组建区级工程中心。同一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个区级工程中心。
第七条 组建区级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南海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并附《南海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通过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审核后报送区经济和科技局(科技)。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组织专家对基本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依托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南海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备案。
(三)公示无异议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公示情况,发文批复是否同意依托单位组建区级工程中心。
第八条 符合区级工程中心组建基本条件,并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由申请单位提出申报,分别经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针对申报条件,形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获批组建区级工程中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区级工程中心由依托单位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负责其日常管理。
第十条 区级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须报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备案。
第十一条 区级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产生。区级工程中心需设立5人以上的技术咨询委员会,由中心依托单位或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区级工程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工程中心的规划、发展和建设,积极听取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每年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
第十三条 区级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列入组建计划的区级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并设立专门账目,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获得区科技创新经费支持的,该经费应当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以及项目专家咨询等,不得作为具体技术研究课题经费以及与区级工程中心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区级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合法使用知识产权。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区级工程中心有义务积极配合区、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进行统计、调研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考评管理
第十六条 区级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依托单位每年一月底前须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上一年度区级工程中心建设情况报告,报告的重点包括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联合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区级工程中心进行不定期抽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区级工程中心资格:
(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4%,且低于300万元。
(二)连续2年没有科研成果产出。
(三)区级工程中心无实际运作或抽查不合格,超过整改期限仍不符合要求。
(四)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区科技创新经费,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经批准组建的区级工程中心,按区有关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九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设立区级工程中心建设专项,优先支持运作良好或具备创建省级工程中心基础的区级工程中心的申请。
第二十条 对运作良好的区级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及各类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级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佛山市南海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管理办法》(南科〔2012〕49号)及《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南科〔2014〕6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组建的区级工程中心,按原办法要求进行考评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