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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3-10-10 关注 

  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金融局,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全省重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重要金融项目资金。包括重点金融项目、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和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三项。其中,重点金融项目专项资金按项目制实施申报管理;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额度,按照事后奖补、补完即止的原则实施。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重点金融项目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重点金融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

  第四条 重点金融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相关决策部署和政策文件要求,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的全省性重要项目、基础设施。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全省性重要项目、基础设施。

  (三)为我省金融强省建设开展先导性、创新性的探索试验的全省性重要项目。

  (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以及对各地市金融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金融项目、金融聚集区、金融工程。

  第五条 重点金融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应属经过充分论证、满足立项条件、具有明确绩效目标和良好工作基础的重点项目,项目应当在广东省内实施。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专项资金。除政策延续性项目外,已申报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未完成项目绩效评估前,原则上不得再次以相同项目事项申报。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能力、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以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六条 重点金融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上一年度上半年发布,明确申报条件、重点支持方向、工作流程等内容。各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市金融局申报,地市金融局通过局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体审议后,择优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国家级、全省性的重要项目可以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报。

  项目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入库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表、资金支出进度表、预算支出标准表和资金使用安排表等内容。

  第七条 重点金融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通过合规审核、专家评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集体研究审议、报分管省领导审批的程序方法组织审核审批。

  第八条 合规审核一般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范围、是否为非经营性项目、项目的实施基础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一)项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报范围,属于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重点金融类项目,即认为符合申报范围。

  (二)专项资金一般用于支持非经营性项目。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非经营性项目:1.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组织实施的项目。2.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开展的重要基础课题研究或公益性攻关项目等。3.由经营性单位承担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较强政策性、普惠性的重点金融项目。

  (三)项目须具备以下基础条件:1.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良好的工作基础,应属已经充分论证、满足立项条件的重点项目;2.项目实施单位成立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能力、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以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能落实专项资金的专账专户等相关管理要求。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方面,主要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申报、以小报大、以旧报新、虚假配套、伪造项目重复申报等情况。

  第九条 专家评审一般以现场评审会的形式组织实施,对通过合规审核的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组一般为3-5人,应具备金融、绩效、财务、信息化等方面的专业背景或职称资格。

  专家组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成本效益、预算安排合理性、绩效目标设置情况、绩效目标可实现程度、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审。

  项目申报或实施单位的负责人员按要求汇报拟申报项目情况,当面接受专家质询。

  申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即可入库,入库项目原则上在上一年度6月底前确定。

  第十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申报项目合规审核和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预算安排,按“三重一大”要求经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随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对拟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要结合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专家评审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议要求,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地市金融局对于其本级组织申报审核和监督实施的项目,可按规定计提不超过本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总额2%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用于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

 

  第三章 融资担保降费奖补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降费奖补专项资金的奖补对象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共15个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降费奖补专项资金的申报范围为:各有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银行贷款项目,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按工信部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核算。遇有补助标准调整,从其调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降费奖补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范围的融资担保项目,按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最长补助1年。具体公式如下:

  1.担保期限1年(含)以上的,补助金额=银行放款金额×0.5%;

  2.担保期限不足1年的,补助金额=银行放款金额×实际担保天数÷365×0.5%。

  第十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向注册地市金融局提交申报请示、资金申报明细表、借款借据或放款凭证、担保法律文书和担保费发票复印件等必要申报材料。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地市金融局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项目审核报告和资金申报表。

  资金申报需经“粤财扶助”系统逐级填报,并同步上传盖章版请示、附件和申报材料。

 

  第四章 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的实施

  第十六条 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对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符合规定的已发生代偿损失,给予不高于50%的分担补偿。

  第十七条 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已发生的代偿损失,据实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负责已发生代偿损失的后续追偿,追偿金额按照有关规定核算管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等数据信息。省本级支出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对于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直接下达的专项资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地市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地市金融局应对照支出计划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含工作经费)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六)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用于人员工资和劳务支出的,必须与对应人员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量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双监控,各项目实施单位每月将评估分析情况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地市金融局及时对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须变更或终止的,项目实施单位向地市金融局提出申请,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协调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收回。

  项目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报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项目调整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地市金融局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协调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布置相关地市金融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自评,对各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汇总核查,形成总体评价报告并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地市金融局开展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检查、审计、评审、验收考评等工作,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对利用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尚未取得资金的,自发现违规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已取得资金的,由项目审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追回重复项目的资金,自发现违规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相关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

  (四)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第三十二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调剂、收回,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部门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进行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对省本级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三十四条 地市金融局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绩效目标;负责地市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对地市项目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绩效自评等工作。

  (四)接受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制定出台的《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