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23年)
东莞市商务局编制
2023年10月
申报须知
一、该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对应业务科室受理。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采用A4纸双面打印,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数。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八、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九、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十、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情形。财政专项资金对项目申报单位不予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必须核查的事项
1.在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止,项目申报单位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失信惩戒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2.因逾期未按要求足额退回财政资金,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被相关资金主管单位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限制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
3.项目申报单位存在欠缴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实行期间的路桥年票费的情形,可暂时保留申报资助资格,待缴清路桥年票费后再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三个月,逾期未缴纳的不再予以资助。
(二)其他核查事项
市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与专项资金或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核查事项。
十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承诺书),不得弄虚作假,支出票据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重复使用支出票据申领财政资金等,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今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原则上最迟于本年的11月10日前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和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5个自然日公示。如申报单位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初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复审结果由受理科室进行回复。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公示和拨款通知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十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四、如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如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一年期满仍未明确正式处理结果的,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十五、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十六、本指南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对本申报指南实施动态调整和修订,详细条款及执行范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与东莞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修订。
十七、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第一条 境内外重点展会项目
境内展项目
一、境内专业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2023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详见附件1),对参加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和注意事项
参照《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新一轮稳增长若干措施的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二、境内重点综合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综合展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组团单位支持标准:对国家、省、市要求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且组织3家及以上企业参展的我市商(协)会,对其人员差旅费支持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2.对参展单位支持标准: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对参展单位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等方面进行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组团单位所需提供材料:
(1)受市商务局委托组团的商(协)会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
(3)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组团参展企业名单及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4)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相关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5)证明组团单位参加人员与组团单位关系的文件:组团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2.参展单位所需提供材料:
(1)参展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如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由省、市商务部门承担,参展单位不可就上述费用进行资金申报;如申报除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之外的其他资金则不需提交上述资料);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机票、住宿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展位费、特装布展费需提供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6)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参展单位名称或商标)。
三、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指定的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商(协)会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包括但不限于)粤东西北、新疆、西藏、黑龙江、贵州、江西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开展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按照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交通费用、标准间住宿)5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省商务厅或市商务部门组团通知复印件;
(3)参加人员的机票、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4)证明参加人员与参加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加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四、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按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五)注意事项
1.人员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出访时间可支持展期+2天(标准展位)、展期+3天(特装展位),如因上级部门或展会主办方要求,参展企业需在指定时间到达当地开展布展等相关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2.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展位费资助和组展奖励。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3.合同应当有双方盖章,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4.两家或以上企业共同租用同一展位的,只资助其中一家企业(由市商务局组织或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统一特装馆除外)。
5.文中提及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6.有关资助申请须于展会或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六)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3192972、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跟进的项目(含加博会),联系电话:0769-22817270、0769-22819925;电子邮箱:fipc@dg.gov.cn。
境外展项目
一、“粤贸全球”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
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线下展)的企业,对每个展会按展位费(含开口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对每个展会项目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三)支持时间
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以展会举办时间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和注意事项
参照《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新一轮稳增长若干措施的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二、“一带一路”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
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参加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俄罗斯、沙特阿拉伯、白俄罗斯、南非和巴西(以下简称“十国”)新兴市场重点境外展会(附件2)的企业,对每个展会按展位费(含开口费)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对每个展会项目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2.对参加“十国”重点境外展会(附件2)的企业,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董事等)1名参展所发生的国际航班机票(经济舱标准)给予50%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
3.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东莞企业参加“十国”重点境外展会(附件2)的商协会,对组织单位按照每家企业20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参加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十国”重点境外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机票费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以展会举办时间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和注意事项
参照《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新一轮稳增长若干措施的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三、自行/委托组团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
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展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展会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展会举办时间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A.组织单位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3.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
4.参团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特装费、参展人员等;
5.特装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合同复印件(若无发生,则不需要提供);
6.特装布展费、展品运输费、人员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若无发生,则不需要提供);
7.证明参加人员与组织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组织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原则上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若无申请人员差旅费的则不需要提供;
8.参加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若无申请人员差旅费的则不需要提供)。
B.参展企业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3.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4.相关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5.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原则上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6.参展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7.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需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五)注意事项
1.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2.人员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出访时间最多支持展期+2天(标准展位)、展期+3天(特装展位)。
3.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组展奖励。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4.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若为境外企业可由署名代替。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5.文中提及的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6.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六)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跟进的项目,联系电话:0769-22817270、0769-22819925;电子邮箱:fipc@d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