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市政府《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26号)和《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4〕3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发申报指南、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有关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组织本辖区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同时,对专项项目和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惠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
(二)企业技术改造单位应有完备的技改立项或备案手续;
(三)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内行业。
(四)企业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6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占技改项目总投资比例不得低于60%,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内行业的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扩产增效。主要扶持企业优化结构、深化产业链延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和创新品牌。
(二)智能化改造。主要扶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三)设备更新。主要扶持企业有淘汰老旧设备、实施“机器人应用”工程、提升装备水平、鼓励首台套装备使用。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一批在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资源综合利用、人才培训、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主要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企业以自筹为主投入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一个项目两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报。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总额以当年市财政预算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为限。
第十条 技改项目补助额度按照当年企业购置生产及配套设备实际支出的20%以内进行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2年内最高补助不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按照当年扶持额度补助。生产及配套设备投资依据企业提供的设备清单和购置正式发票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企业技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贴息范畴。企业技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算;企业技改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核算额度按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核定的项目铺底流动资金额度为限,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算。每个项目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条件、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拟订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县(区)下达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专项资金项目通知要求,向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专项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项目,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包括:
(一)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投资效益,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所附文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2.专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专项项目环境影响审核意见;
3.新增用地项目,国土、规划等部门出具该项目建设用地及规划许可相关批复文件;
4.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银行结息单据;
5.项目单位设备采购清单及相关票据;
6.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出具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项目真实性、申报条件、申报资格等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联合行文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一份,同时报送申报材料一式5份及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技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到现场开展实地查验核实,依据技改项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按照预算级次将专项资金下达相关市直部门及县(区)财政局;再由相关市直部门及县(区)财政局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技改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经费在当年专项资金中列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技改专项资金后,要专款专用,并按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技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单位须在10天内提出申请报告,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作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按意见执行。终止技改项目,项目单位须全额退回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承担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出具审计意见,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