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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市监规〔20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措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4日
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升企业、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应将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资金纳入每年预算。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参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并符合扶持条件的,可以依照本管理办法申请扶持。
第二章 扶持措施适用的原则、范围、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扶持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新时代珠海市目标定位,有利于促进珠海市城市可持续发展、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提升企业和城市综合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全面深化珠澳合作,构建珠澳产业协同发展新格局。
(二)有利于促进珠海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标准的融合。
(三)有利于促进珠海市城市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领域的科学发展。
(四)有利于促进珠海市标准化人才培养。
(五)有利于推动珠海市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六)有利于推动珠海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的其它方面。
第六条 扶持范围包括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已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含国外先进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
(二)标准化科研项目。市级及以上立项并完成的有关标准化科研项目。
(三)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和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召集人或秘书长的单位;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单位。
(四)各项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试点或示范建设;实施企业标准排行榜和“领跑者”制度、开展对标达标专项行动等举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开展标准化学术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标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围绕标准化战略推进工作,开展标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和咨询服务。
(六)科技创新驱动方面。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转化为企业先进标准,建立先进标准体系等。
(七)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开展标准化人才培养,设立标准化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标准化学历教育和通识教育,开展标准化知识科普宣传、标准宣贯等。
(八)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奖项的配套扶持。
(九)成立标准化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并向企业和社会提供免费标准化咨询服务等。
(十)符合第五条规定原则的其它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标准制修订及科研项目扶持条件及额度如下:
(一)国际标准
1. 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及《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见附件)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或技术文件。
2. 额度:每主导制修订1项国际标准,给予50万元以内的扶持;协助制修订国际标准或参与附件中列举的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或技术文件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扶持。
(二)区域标准
1. 条件:由获批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组织公开发布的标准。
2. 额度:每主导制定1项区域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持。
(三)国家标准
1. 条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2. 额度:每主导制修订1项国家标准,给予20万元以内的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持。
(四)行业标准
1. 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
2. 额度:每主导制修订1项行业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扶持。
(五)地方标准
1. 条件:由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省级地方标准;或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市级地方标准。
2. 额度:每主导制修订1项地方标准,给予8万元以内的扶持;协助制修订1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2万元以内的扶持。
(六)团体标准
1. 条件指在珠海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主导制定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具有先进性并有效实施取得良好效果的团体标准。
2. 额度:每主导制定1项团体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扶持。
(七)标准化科研项目
1. 条件: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并验收合格的有关标准化科研项目。
2. 额度:每承担1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扶持;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扶持;每承担1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持。
第八条 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SC/WG)秘书处工作以及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主席、副主席、召集人、秘书长单位或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扶持条件及额度如下
(一)条件:经国际标准化相关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建成或批复任命。
(二)额度
1.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以内的扶持。
2.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40万元以内的扶持。
3.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以内的扶持。
4.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内的扶持。
5. 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持;对考核年度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予5万元以内的扶持。
6. 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主席、副主席、召集人或秘书长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以内的扶持。
7. 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持。
第九条 标准化活动扶持条件及额度如下
(一)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通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内的扶持;承担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通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以内的扶持。
(二)企业参与对标达标提升活动,有明确对标达标方案并通过对标达标平台审核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以内的扶持。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的企业,且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效执行该标准,每个证书一次性给予2万元以内的扶持。对同一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10个。
(三)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方案,且所发布的企业标准排行榜可以体现珠海企业先进标准水平,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持。
(四)在珠海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内扶持;承办省及以上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持;承办市级重大标准化活动,一次性给予8万元以内的扶持。上述承办活动须以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组织或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通知为准,并事前告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五)珠海市范围内的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受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邀请到国外参加国际标准化年会、标准讨论会、审定会等国际标准化活动,且事前告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当年度一次性给予2万元以内的扶持。
第十条 珠海市范围内成立的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并向企业和社会提供免费标准化咨询服务等,提供有效见证材料,根据当年提供的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每年给予5万元以内扶持,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每年安排60万元以内的扶持经费用于开展标准条目信息全覆盖查询和服务指导,标准查新技术服务,构建珠海标准数据库并实时更新,提供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服务,提供标准化在线咨询服务,基于大数据的标准信息推送和研究分析等领域。
第十二条 每1项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转化为企业先进标准的给予1万元以内的扶持。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成企业先进标准是指我市企业获得授权的或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在企业标准文本前言准确阐述有关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的相关信息;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成多个或系列标准的,只扶持首次发布的第一个标准。
第十三条 每承担一项先进标准体系编制及推广,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持。
第十四条 标准化人才培养的扶持条件及额度如下
(一)对获批的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或标准化人才培养机构给予20万元以内的扶持。
(二)对将标准化知识纳入学分课程,一学年开课达到规定课时的珠海市高等院校,每年给予20万元以内的扶持。
(三)对将标准化基础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珠海市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每年度授课不少于30课时,每年给予8万元以内的扶持。
(四)对组织编写录制标准化培训课程并提供给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用于线上培训的单位,每份培训课程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扶持。
(五)各类组织开展标准化知识讲座、标准宣贯等,每场次给予2万元以内的扶持。
(六)对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奥林匹克竞赛并通过选拔的单位给予2万元以内的扶持,对获得奖项的单位给予5万元以内的扶持。
上述扶持项目须事前告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际、国家相关标准化奖项的扶持条件及额度如下
(一)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二)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三)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四)对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标准化奖项按获奖金额的50%配套扶持,原则上不超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扶持额度。
第三章 扶持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扶持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自我声明原件。
(三)申请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等项目扶持的单位,应提交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可证明已发布的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扶持的单位,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结题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申请先进标准体系编制及推广,应提交项目成果(如标准体系架构、标准文本、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推广成效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专题报告等。
(六)其他与申请扶持项目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申请单位应当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或申请项目不属于第六条规定扶持范围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在申报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承担扶持项目受理、初审等事务性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汇总相关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如当年应扶持项目申请资金总额少于当年可分配资金总额,按照当年度财政核拨额进行足额分配;如当年应扶持项目申请资金总额高于当年可分配资金总额,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扶持比例进行分配。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后确定拟扶持项目。
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拟扶持项目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及主要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复核后发现确实有误的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拨付、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对年度扶持项目进行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扶持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建立扶持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妥善管理原始凭证资料,对扶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属评审专家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扶持资金项目涉及的组织、评审、管理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在工作经费预算中按规定列支。
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按照《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扶持项目资金预算,负责组织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实施、验收、信息公开及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研究制定扶持资金安排计划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扶持计划;办理扶持资金划拨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预算,组织开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在国际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
(一)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位的起草单位。
(三)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四)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标准的团体。
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二位至第八位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协助制定标准”的证明。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同1项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对排名最先的单位给予扶持。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标准化活动的,对排名最先的单位给予扶持。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6年11月12日。
附件:
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名录
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
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
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开放移动联盟(OMA)
物联网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onmM2M)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