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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发表于:2016-12-01 关注 
试点单位的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1.行业协会(1)属于国家重点产业领域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属于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已有较高行业集中度的地方性行业协会。具有构建和完善行业专利协同运用工作体系的意愿。


  试点单位的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

  1.行业协会

  (1)属于国家重点产业领域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属于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已有较高行业集中度的地方性行业协会。具有构建和完善行业专利协同运用工作体系的意愿。

  (2)在推进行业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成员单位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有一定的协作基础,能形成互补优势。

  (3)行业内知识产权运营业务活跃,行业关键技术领域专利密集度较高,专利纠纷频发或专利壁垒问题突出。

  (4)设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从事专利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一定的专利运用服务经验;具有行业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基础,掌握行业核心专利分布和竞争格局;积极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专利运用协同体建设,协调处理影响行业发展的专利纠纷、专利壁垒等问题。


  2.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1)联盟已经通过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具有构建和完善一个或多个产业链环节专利协同运用工作体系的意愿。

  (2)纳入国家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管理库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3)已纳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企业法人组织形态的联盟,或在已有试点单位(行业协会)框架内组建的联盟,不可再申报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


  3.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

  (1)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综合型科研机构或研究型大学。具有建立和完善针对一个或多个领域专利协同运用工作体系的意愿。

  (2)相应学科或产业领域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技术优势,具有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工程化研究等研究基础及技术转移转化基础。承担相关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优先。

  (3)具有良好的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基础。将专利分析融入科研立项、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转化等全过程。专业的专利情报分析人员不少于3人。

  (4)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相应领域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00件。

  (5)与地方政府、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累计订立的技术合同金额不低于1亿元。